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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則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  碩士班

第二條   本校博物館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畢業應修之課程、學分數及學科學習能力檢測規定如下:(不含實習1學分及論文1學分)
(一)畢業修業須修滿33學分。
(二)完成必修課程15學分。
(三)完成選修課程18學分。
(四)完成實習並取得分數,共計1學分。
(五)依據本所制定之規定完成計畫書與論文口試,上述兩者不得於同 一學期舉行。

(六)本所研究生可以跨校及跨所修習4學分課程,此4學分計算在畢業學分數內。跨校及跨所修課限於本所未開設科門。

(七)畢業前須通過英檢中級。

第三條   英語檢測規定:畢業前須通過英檢中級。  同等標準包含

  1. 托福(TOEFL)紙筆型態457以上與電腦型態137以上

  2. 多益測驗(TOEIC) 550以上

  3. 雅思檢定IELTS (The 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4.5分。

  4. 陸生參加大陸地區全國英語四級考試,分數達425分。

  5. BESTEP培力英語能力檢定測驗B1。

入學後報考英檢考試未通過者,出具英檢成績單,可選擇替代方案。

第四條  實習規定

 (一)實習學分為1學分。

 (二)實習前須先送申請表,經核可同意後方得實習。違者不予承認。

 (三)國內外專業實習總計至少16週,實習者必須在2家(含)以上博物館相關場所/機構進行實習,每一家博物館至少實習1個月。

 (四)於寒、暑假期間進行實習,碩士班一、二年級學期間不得實習。

( 五)赴國外實習者可申請國外實習獎學金,補助對象以歐、美、紐、澳等地區為優先。

 (六)入學前凡曾從事過國內、外博物館相關業務2年以上者,得向所方申請抵免實習。

               申請者須檢工作證明,凡專職一年者可抵免國內實習1個月(4週)。

               申請資料經由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後方得抵免。至多抵免3個月。志工經驗300小時抵免1個月。

               申請資料經由所務會議審查通過後方得抵免。

(七)申請成績:

           (1) 實習後ㄧ個月內撰寫完成實習報告,並於每年5月底及12月底(依各學期規定時間)繳交實習報告。

           (2) 完成16週實習後,欲申請實習1學分成績者,需提供紙本報告 1份、實習證明影本1份、實習成績單1張、電子檔一張(含 歷次實習報告、實習證明、成績單表格)。

       (3)取得成績後於規定時間內,持成績單至課務組完成選課登錄,至會計室與出納組繳交成績,並至註冊組登錄成績。     

 

第五條  申請指導教授規定

  (一) 研究生應於研二下學期五月底前提交指導教授申請表與論文方向計畫(A4紙1張),送交所務會議審核,俟論文計畫書口試委員會核准通過後,始得進入研究及論文撰寫階段,由論文指導教授給予協助。前述資料繳交時間最遲不得晚於計畫書考試前2個月。

   (二) 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所專、兼任老師為限,申請者須曾修讀該名教師於本所開授之課程;此位教師若無博物館專業背景,則需另請一位本所博物館專業之教師為共同指導,並徵得該兩位教師之同意與親簽後,提交「輔仁大學博物館學研究所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兩位教師簽名)。

   (三) 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後,若遇特殊重大情節而必須更換時,應由所長與指導教授協調同意後更換,並重新提出申請。

 

第六條  學位考試規定

(一)計畫書口試時間與學位考試不得於同一學期舉行。

(二)計畫書考試前2個月須完成指導教授申請表申請。

(三)學位考試舉行時間為每學年定於每年11月起至1月底前(上學期)與每年四月起至六月底(下學期)。

(四)畢業論文口試委員會由委員3至5人組成,除論文指導教授外,校外委員應佔總人數三分之一。

(五)申請學位考試者須先於前一學期完成計畫書口試,並透過學校首頁學生系統完成登錄。「碩士畢業論文口試申請表」、「碩士學位考試申請表」及論文口試本須於正式口試前十四天至所辦送交,完成學校申請作業。

(六)學位考試成績以7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論文口試不及格而依規定仍可繼續修業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新口試,重新口試以一次為限。

(七)106學年度起入學生,須檢附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網站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修課證明,始得申請學位口試。 網址:http://ethics.nctu.edu.tw

(八)論文格式,請參考《博物館學季刊》撰稿體例。

(九)依據教育部指示,學位論文全文須預設為公開,若有特殊狀況無法公開,須與指導教授討論後,送交所務會議決議。

第三章  學分班抵免

第一條  學分班修課與抵免規定

   (一)按學校規定完成學分班選修課程手續。

   (二)若通過博物館學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在本所修習學分班之學分至多可抵免12學分。

 

第四章  附則

第一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規則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改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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